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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泰州元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0 08:42:25

泰州条码申请流程及申请时间:

1.提供贵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

2.填写我司提供的商标条码信息备案表。

3.我司所提供的商标条码办理服务,仅包含条码申请、条码信息提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会员卡(GDS卡),并不包含后期贵司长期经营中的不断增加的商品数字代码备案服务,需贵司自行登录网站填写备案信息。我司可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贵司也可派专员至条码安排的课程进行培训。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是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合法凭证,一的厂商识别代码在全球具有专有使用权。

前缀码为:69的厂商识别代码,可使用商品条码的数量达1万种,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系统成员应当在有效期满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品条码共为13位数码。

经营消费类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往往在商场或者购物中心中进行代销,通常每个月或每三个月厂家需要和商场进行对帐,双方核对已销商品数量和剩余商品数量,以此作为结算标准。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需要派出专门的对帐员到商场,首先清点剩余商品,并做记录,然后和商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核对单带回公司,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对帐的工作量很大,比如北京某服装企业,在北京及全国主要大城市共有60多家商场代销其服装产品。每到对帐时间,企业就要派出一个强大的对帐的队伍,比如该企业在南京有四家代销商场,每家商场服装量在300~400件左右,企业需要派出两名员工,共花4天时间进行对帐,员工用笔和纸抄写商场剩于服装的泰州条码号和商场对帐,花费大量的时间,引起争议后,需要重新清点,花费的时间就更多,企业由此支付的费用很大;而回到总部后,工作并没有结束,录入人员需要将对帐单录入到系统中,4个商场的数据需要花费2天时间进行录入,而在此过程中,由于笔迹和数据不符等原因录入人员还需要和对帐人员不停地进行确认,而录入人员也有录入错误的情况发生。

总结问题如下:●对帐耗时费力,企业为此投入人力资源大,时间周期长●数据由传统手抄方式获得,然后录入计算机,环节多,数据容易发生错误●帐物不符时,没有有效的依据,容易产生矛盾,导致客户不满●企业领导获取所需数据时间长,不准确的数据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结症所在现场数据采集没有有效的技术手段,纸和笔的手工记录方式效率低,准确率不高数据存储方式落后,对帐数据均存储在纸上,字迹容易变得模糊,数据容易缺失数据更新方式没有改进,对帐人员已经抄写了一次所有数据,录入人员又要一个一个往计算机中录入,产生重复性劳动,工作效率低解决方案在商场销售的商品,绝大部分都具备条形码,条形码具有众所周知的识别准确度高,识别速度快的优点,条形码的录入速度是手工键盘录入速度的200倍。因此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引入条形码技术,进行现场数据采集的手段,保证采集的速度和准确度。我们选用集成条形码扫描功能的无线手持终端,它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和数据存储能力,相当于随时携带了一台电脑和一只条码扫描器。业务操作流程在去商场对帐前,先和系统同步关于编号和价格的关系表,保证手持系统中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在手持终端上选择商场代码,开始对某个商场进行对帐扫描服装上的条形码,数量自动累加扫描完毕后,进入统计功能,对对帐数据进行查询和统计投入产出比投资条形码对帐系统费用较少,但是可以获得十分明显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投入a.硬件-只需要投入手持终端,无需其他硬件投入b.软件-对帐软件实现数据的上传和下载,终端软件完成扫描、对帐整个过程企业总体投入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而且由此带来的准确数据,更是对企业意义重大。我们以一个企业举例,在12个城市共有60家商场代销其产品,2个人出差去12个城市对帐,每个城市4天时间,输单时间20天;改用条形码对帐系统后,1个人出差就可以完成以前两个人完成的工作,输单时间缩短成2天,极大地提高的工作效率,老板很快就可以看到对帐后的数据,企业可以更快地和商场结帐,加快了企业资金回笼的速度。企业的及时获得了准确和有用的数据,从这个层面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也非常突出。企业条形码移动解决方案的优点1.准确率接近100%a)通过条码的应用,使现场数据采集快速,准确b)每一步操作都必须经过程序的验证方可执行,消除人为错误的发生机率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c)为ERP系统或其他管理系统提供最及时和最准确的数据2.操作可校验和追溯通过员工登陆管理,可以记录每次操作的操作人员信息,并保存在日志文件中3.降低劳动成本a)库房操作人员无需花时间到处寻找货品b)无需人工输入大量数据4.减少库存a)数据及时准确,减少不必要的库存5.提高竞争力a)操作成本降低b)处理速度加快c)客户满意程度提高

一维条形码与二维条形码应用处理的比较

虽然一维和二维条形码的原理都是用条形码符号来携带资料,达成资料的自动辨识。但是从应用的观点来看,一维条形码偏重于“标识”商品,而二维条形码则偏重于“描述”商品。因此相较于一维条形码,二维条形码(2DBarcode)不仅只存关键值,并可将商品的基本资料编入二维条形码中,达到资料库随着产品走的效益,进一步提供许多一维条形码无法达成的应用。例如一维泰州条码必须搭配电脑资料库才能读取产品的详细资讯,若为新产品则必须再重新登录,对产品特性为多样少量的行业构成应用上的困扰。此外,一维条码稍有磨损即会影响条码阅读效果,故较不适用于工厂型行业。除了这些资料重覆登录与条码磨损等问题外,二维条形码还可有效解决许多一维条码所面临的问题,让企业充分享受资料自动输入、无键输入的好处,对企业与整体产业带来相当的利益,也拓宽了条形码的应用领域。

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其一定的高度通常是为了方便于条码扫描器的对准。

一维条码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录入的速度,减少差错率,但是一维条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数据容量较小(一般在30个字符左右)

2、只能包含字母和数字

3、条码尺寸相对较大(空间利用率较低)

4、条码遭到损坏后便不能读取

与一维条形码相比二维条形码有着明显的优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容量更大

2、超越了字母数字的限制

3、条形码相对尺寸小

4、具有抗损毁能力

一维条码与二维条码的差异可以从资料容量与密度、错误侦测能力及错误纠正能力、主要用途、资料库依赖性、识读设备等项目看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泰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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