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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商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泰州元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0 08:42:33

条形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国际上已广泛用于各类商品,为商贸活动和商品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1988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立,条形码也在我国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在出版物上的应用,1991年4月,我国被正式接纳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成员,商品泰州条形码前缀码代号是“690”。条形码也叫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宽度不同、黑白相间、平行相邻的线条组成,并配有相对应字符组成的码记,用来表示一定的信息。条形码的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的含义:条,是条形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即黑色或彩色条纹部分;空,是条形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即白色或无色条纹部分。条形码是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给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这个代码包括了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等。

一、条形码的使用功能(一)自动进行阅读识别。只要用扫描阅读器扫过条形码的标签,计算机就可以自动进行阅读识别,确定商品的代码,然后找定价、做累计等,进行汇总结算,输出总金额。具有快速、准确的特点。(二)能对商品销售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有利于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三)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将销售信息反馈给生产单位,缩小产、供、销之间信息传递的时空差。

二、EAN商品条形码EAN即欧洲物品编码的缩写,也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简称。参加协会的成员国(或地区),称为EAN成员国(或地区),并分别规定了EAN条形码的代码,EAN条形码是通用商品条码。EAN条形编码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12位数字中前三位为前缀号,中间四位为制造商代码,代表一个企业,后五位为产品代码。

三、出版物上的条形码使用出版物使用条码的码是EAN13位码。ISBN系统图书专用条码的前缀码是“978”,1SBN系统期刊条码的前缀码是“977”。出版物条码一般印刷在图书(期刊)的封底(或护封)左下角,条的方向与书脊平行(或垂直),也可根据需要将条码印在书封二左下角,书脊在右时,一般应将条码印在封底(或护封)右下角,条的方向与书脊平行(或垂直),也可将条码印在封二右上角。

四、出版物使用条形码的作用

(一)有利于出版发行部门建立全国范围的发行信息网络。(二)有利于出版单位及时掌握销售信息,了解销售趋势,改善经营管理。(三)有利于增强出版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四)有利于图书馆对出版物进行计算机管理。(五)为出版管理机构提供了加强对出版物管理的技术手段。(六)有利于遏制非法出版活动。(七)有利于书店门市POS销售网络管理系统的应用。

众所周知,商品条形码作为商品走向国际、国内市场的一个身份证,商品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及各大电商平台的最基本标准及要求。

比如说一些大型卖场里,有几万种商品,但是只需要用各自的商品泰州条形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并且在扫描条码的时候也能够知道商品的价格。不然的话,谁又能记得住这几万种商品的价格呢?

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由EAN-13位数字组成,极少部分是EAN-8位数,那么EAN-8这种是属于条码当中的缩短码,只针对于极少部分微型产品才可以申请使用。

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7。

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两年,我们首次申请的时候就需要缴纳2年的首次使用费用,证书上也会将使用期限时间表明,那么我们要在到期提示时间前办理完成,如果逾期不办理,那么就会导致条形码证书过期,而继续使用商品条形码的企业单位,条形码号一旦注销,会导致商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且回厂重新打包装更换条形码号,当然,相关金额处罚那也是必不可免的。

条形码续会流程和所需资料是?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条码卡账号密码

以上就为申请材料,有了这个就可以办理条形码续展了噢。

物流泰州条形码标签是物流过程中用于表示物流单元有关信息的符号条码标签。每个物流单元都要有自己惟一的SSCC,在实际应用中,一般不事先把包括SSCC在内的条码符号印在物流单元包装上。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在物流单元确定时制作标签并贴在物流单元上面。一个标签区段是信息的一个合理分组。一般来说,标签区段从顶部到底部的顺序依次为:承运商、客户和供应商。物流标签表示的内容和这种从上到下的次序可以根据物流单元的尺寸和贸易过程来做调整。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泰州条形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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