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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EAN-13条码的必要性

作者:泰州元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4 08:21:49

EAN-13泰州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左侧空白区:位于条码符号最左侧的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其最小宽度为11个模块宽。

起始符:位于条码符号左侧空白区的右侧,表示信息开始的特殊符号,由3个模块组成。

左侧数据符:位于起始符号右侧,中间分隔符左侧的一组条码字符。表示6位数字信息,由42个模块组成。

中间分隔符:位于左侧数据符的右侧,是平分条码字符的特殊符号,由5个模块组成。

右侧数据符:位于中间分隔符右侧,校验符左侧的一组条码字符。表示5位数字信息的一组条码字符,由35个模块组成。

校验符:位于右侧数据符的右侧,表示校验码的条码字符,由7个模块组成。

终止符:位于条码符号校验符的右侧,表示信息结束的特殊符号,由3个模块组成。

右侧空白区:位于条码符号最右侧的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其最小宽度为7个模块宽。为保护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可在条码符号右下角加符号。

供人识别字符:位于条码符号的下方,与条码相对应的13位数字。供人识别字符优先选用GB/T12508中规定的OCR-B字符集;字符顶部和条码字符底部的最小距离为0.5个模块宽。EAN-13商品条码供人识别字符中的前置码印制在条码符号起始符的左侧。

手持式泰州条码扫描识读手持式条码扫描器是最常用和最灵活的条码扫描识别设备,一般有激光式,线阵CCD式和矩阵CCD式。它们适合于扫描体积和形状不一的物品,操作者可在固定站点处工作,也可接至手持数据终端或车载数据终端移动工作。需要识读的条码码制(一维或二维,堆叠式或矩阵式),扫描距离,识读景深,识读分辨率,工业级别,接口方式,外形结构,应用场合以及反馈信息的方式等因素,是选择手持式条码扫描器时必须要考虑的。

无线移动扫描识读一般来说,手持式条码扫描器需要通过电缆连接到PC、POS或其它固定终端上才能工作。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工作模式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操作人员需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条码扫描工作,通讯电缆则成为极大的限制条件。无线条码扫描器使用大容量可充电电池,以无线通讯方式代替电缆连接,摆脱了与固定计算机之间的距离限制,并方便移动工作。无线条码扫描器除了可以进行点到点通讯,即一个无线条码扫描器通过一个无线通讯基座与计算机通讯,还可实现多点到一点通讯,即多个条码扫描器通过一个无线通讯基座与计算机通讯,将多个条码扫描器以无线方式集中连接到计算机的同一个通讯接口。

台式条码扫描识读在零售连锁店、便利店、书店或药店,收银员通常要将商品拿到柜台上来进行条码扫描。台式条码扫描器结构紧凑,通常安放在收银柜台上,与POS系统连接。它通过较大的扫描窗形成多条交叉的网状扫描线,从而实现全方向条码扫描。操作者不需要仔细地调整条码的方向,也能够快速方便地识读商品条码,加快结帐过程。有时,可能会遇到较大的商品,不太方便搬到柜台上。这时,收银员也能够很方便灵活地将台式条码扫描器拿在手里,接近大件商品进行条码扫描。

固定式条码扫描识读在制造业生产线上自动控制或跟踪在制品,或者在传送带上自动分拣物品,都需要准确可靠而无人值守的条码识别手段。固定式条码扫描器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外型尺寸、扫描形式、识读分辨率、扫描距离、扫描区域、识读景深、安装方式和接口方式,也可以组成条码扫描网络,成组工作,再配合传感器和多种高级智能分析技术,能够完成各种环境下任何复杂的条码自动识别工作,并将数据或信号传送到计算机或PLC。具体的解决方案基于具体的应用环境和要求以及约束条件。

固定式二维条码识读二维条码的重要特点是编码密度很高,特别适合小尺寸产品的自动控制和跟踪管理,如印刷电路板和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固定式二维条码识读器采用矩阵式CCD图象技术,将照明、图形获取、图象处理、解码和通讯等模块集成在一起,能够快速方便地以全方向方式识别一维条码、堆叠式二维条码(如PDF417)和矩阵式二维条码(如Datamatrix)。由于结构非常紧凑并且具有全方向识别的特点,固定式二维条码识读器很容易结合到自动生产线当中或自动设备中。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要求对出口到当地的食品均必须能够进行跟踪和追溯。为了符合欧盟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要求,更好地为出口服务,促进我国食品质量的提高,增加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食品实施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而商品泰州条码由于具有便利性、规范性和全球统一的特性,在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食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对于我国食品打破国外技术壁垒,扩大对外出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领导表示,利用条码实现系统的功能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供应链中各环节之间的联系比较脆弱,才是实施跟踪与追溯的最大问题。将会加强促进商品条码在食品安全跟踪和追溯方面的应用。

而国际物品编码中心执行米盖尔则表示:“针对当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强烈要求,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认为,有效地发挥商品条码这一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和通用商务标准的作用,可以通过向供应链参与方及相关用户提供增值服务,来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对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更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商品条码技术可以为此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国际物品编码中心能为全球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在此方面提供帮助。”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泰州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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