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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EAN-13条码的申请规则

作者:泰州元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3 08:52:40

选择供货商应该充分考虑供货商的专业背景。服务水平,多年来,本公司坚持以“高质量,高效率,科学管理,真诚服务”为公司的宗旨,为上海及国内众多大、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专业培训:通常应该由供货商对用户进行比较专业的培训,除操作培训外,还应该介绍日常维护保养,简单的故障排除等。

第二、专业维修:应该能够提供本地化的维修服务,响应速度应该在24小时以内。泰州条形码打印机打印头属于易损件,通常2至3年需要更换,这也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否则也能影响打印头寿命。

第三、后备服务:在设备需要返厂维修时,应该提供后备设备,保证生产不受影响。

第四、耗材供应:应该能够及时供应客户所需耗材,能够为客户的特殊需要提供专业指导。

条形码怎么办理,如何申请办理条形码?12月是各电商平台运营非常活跃的一个时期,促销产品信息多,、仓储、物流一个都不能少,应用商品泰州条形码提升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3.交费凭证。可到本办理前汇款,办理时提交汇款凭据;或办理后提交汇款凭证。注:如企业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但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用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产品,可按单个生产企业类型办理,需提交《进出口按单个办理声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1扫码识货活动预热期间,卖家在对店铺进行宣传的同时,也需要把产品的商品条码展示出来,这不仅能够提升商品品质的可信度,还能够让消费者快速精准找到商品,如今淘宝手机页面已经支持扫码购物,可以有效减少搜索时间,快速提高店铺流量转化率,较大程度地提升用户的购物体验。

现代物流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在新技术、新理念支持下产生的全新行业,包括信息、运输、仓储、金融结算等等,主要强调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协调性。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实现由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快速转型的同时,物流业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战略地位。

物流标准化是指以物流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包装、仓储、装卸、运输等各类作业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与全国以及和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

近十年,物流业在我国发展速度相当惊人,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大规模的实际运作阶段中,在物流信息的数字化、标准化以及自动化显得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物流信息的有效利用也将成为提高整体效率、节约整体成本的关键因素。

泰州条形码应用条形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标记。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来实现代码数据输入计算机。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快速、准确、而可靠的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形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输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现代物流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条码技术在物品销售结算系统、库存系统、分货拣选系统、配送和运输系统的物流使用上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由于采用条码技术具有成本低、数据采集快速准确、操作简单、出错率低等优点,国际上在供应链管理控制和现代物流信息系统中已广泛应用。

标准现状物流标准是指以物流标准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和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各类作业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全国以及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推动物流业发展。物流标准化的作用不言而喻,它可以统一国内物流概念,规范物流企业,提高物流效率,使国内物流与国际接轨,是物流发展的基础。国际上物流条码涉及面较广,因此相关标准也较多。

推广建议近几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物流标准化的发展,提出了我国物流标准化的思想和目标任务,确立了建立以“物流技术、物流信息、物流管理、物流服务”为主体结构的物流标准体系。笔者认为要在物流中推行统一的物品编码和应用的标准化,物流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该做好几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领域的生产性服务行业,国家物流业的发展就要打破部门界限、条块分割界限。

二是加大物流标准化的宣贯力度,通过宣传使企业、行业能够看到实施物流标准化后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产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而积极主动参与物流标准化的建设。

三是物流企业建设信息化系统时必须首先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的编码。

四是物流主管部门应将采用物流信息标准化作为物流企业的规范管理内容之一,积极引导企业采用物流标准化。

最后,希望标准化管理和物品编码机构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物流条码标准,解决企业在编码及实际应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泰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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